为金钱所诱惑,男子左某在四川省威远县代替一名驾校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在考试中被考官识破了替考行为。经过审理,威远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左某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试罪.
驾考究竟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这里,我们可以说驾考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但是,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了获得驾照必须经过考试,但并没有规定“考试”本身。
对于获得驾照的具体考试如何进行,特别是把考试分成科目一、二、三等,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具体规定考试内容和要求的并不是法律,而是部门规章。所以,如何理解“法
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还需要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